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》,作为我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0多年的第一部行业标准,从昨天起正式实施。
有关部门对于该“行业标准”的出台背景是这样解释的:自1997年《拍卖法》颁布实施以来,中国拍卖业开始步入法制化、规范化的发展轨道,拍卖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、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。但是,文物艺术品拍卖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,比如拍卖企业规模化发展程度不高,行业自律规范不健全,拍卖活动中不诚信经营、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。
很显然,新的行业标准应该针对着拍卖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问题,提供解决的方式和手段。而且,这种方式和手段应该是可以操作的,不能是模棱两可的。细读“规程”的条款,确实涉及到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方方面面,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:“对拍卖程序中的拍卖标的征集、鉴定与审核、保管,拍卖委托、拍卖图录的制作,以及拍卖会的实施、拍卖结算、争议解决途径、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,便于拍卖企业直接依据新的标准开展经营活动,也便于拍卖各当事方积极参与拍卖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”
但是,这里有一点小小的疏忽或漏洞:上述这些活动,始终是在拍卖人的直接参与下进行的,在这里,拍卖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。如果不对拍卖人的行为进行约束,单凭他们的自律,恐怕难以解决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存在的“拍假”和“假拍”这两大痼疾。然而,恰恰是在这方面,“规程”留下了一片空白。至此,对众多买家而言,如果不想买到假货,只能寄希望于拍卖人在钱和良心面前,选择后者而不要选择前者。
比较乐观的看法是,新的行业标准的发布,在市场不断转型的关键时期,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与标示作用,可谓恰逢其时。而比较悲观的看法则认为,如果没有独立于拍卖行业的专门的鉴定机构和监督机构,没有更加明确的在艺术品买卖中拍卖公司先行理赔的制度,让艺术品购买者在拍到假货时能得到赔偿,就很难保护广大艺术品消费者的利益,也就不能最终使艺术品拍卖市场得到良性的发展。
实际上,在我们的文化基因中,有一种很可怕的东西,我们也许并不缺少相应的制度和规定,但这些制度和规定在生活中却往往被我们束之高阁,而实际运行的却是不成文而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。恰恰是这种东西,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程和标准,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。也就是说,在我们这里,应该的就是理想的,是可望而不可及的;而种种明文规定之外的“潜规则”,才是现实的,不能违背的。这种“潜规则”所以能长盛不衰,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,即缺乏第三方的监督。更何况我们所面对的“规程”还不是一个十分完善的“行业标准”,在艺术品拍卖市场复杂的利益链面前,我们又怎能把希望寄托于脆弱的人性呢?我们不能不担心,尽管有了新的“规程”,也难免苏罗敏女士的悲剧重新上演,尤其是在敢于公开指出“此画非我所作,系伪作”的吴冠中先生已经驾鹤西去之后。